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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2017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广东学习网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今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5日(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省高评委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高评委受理范围
    1.全省律师正高级(一级)和副高级(二级)职称评审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3.省外人社部门委托的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职称评审表格》(表1-9),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2.学历(学位)、现有职称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可交复印件,返还原件。
    3.论文(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申报律师所提交的论文须发表在有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或者发表在《广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律类有刊号的刊物上,并且须是在获得现有职称资格后、2017年8月31日前发表的。
    4.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
    5. 2014、2015、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员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取得方式为:广州以外的申报人员请登陆省人社厅网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学习,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广州地区的申报人员请登陆广州人事网的“广州继续教育频道”学习,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业务咨询: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电话:020-83557183)。
    6.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岗证明材料(原件)。
    7. 获得现职称资格(无现职称资格的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三)材料要求
    1.申报律师要对照国家、省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7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人递交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提供例如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等证明证书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对,且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律师工作单位公章。
    4.职称评审表格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3)。

四、申报流程

(一)律师申报
    符合条件的律师需按要求打印职称评审表格,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
    除准备纸质申报材料外,申报时申报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zyjsrc)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网上申报有关事项请咨询各地市人社部门或申报系统业务咨询电话(020-83354905)。
    因广州市人社局设有专门的职称系统,广州地区的申报人员需在准备书面材料及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申报外,按照广州市人社局的要求在其门户网站(网址:www.hrssgz.gov.cn)网上办事大厅窗口中进入“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详情请致电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咨询:020-83551200、83553813。


(二)律师事务所审核和评前公示
    1.律师事务所审查
    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评前公示
    律师事务所审核完毕后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以及高评委办公室投诉受理电话(020-66826940)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律师事务所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
    由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8)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3)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主管部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


(三)各市受理部门初审
    1.市司法局或市律协初审
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所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进行初审,并由市司法局或市律协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各市司法局或市律协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退回材料原件。
    2.市人社部门(市人社局)审核
    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进行初审后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所在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市人社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市(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各市人社部门将退回材料原件。


(四)省高评委办公室收集并审核材料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秘书处,负责收集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请申报人员携带书面材料及相应原件报送至省高评委办公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高评委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的原件。


(五)省高评委评审
    根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文)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从评委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会成员,并在确定评委会成员后五天内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经过评委现场审核申报材料、评议、无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评审结果。


(六)评后公示
    省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告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省高评委通过职称评审的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人社部门审核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后,高评委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原则上高级律师证书由省人社厅发证,中级律师证书由省高评委办公室负责发放。


五、职称评审收费标准
    高评委办公室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收取评审费用,费用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为:
    1.申报高级(一级和二级)资格职称的580元/人;
    2.申报中级(三级)资格职称的450元/人。

六、有关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律师)同级别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律师)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参加各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3.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七、相关要求
    请各市律协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律师,按要求进行申报。
    联系人:何婉琳,电话:020-66826940
    省高评委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附件:

1.2017年度我省律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
2.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
3.律师职称评审材料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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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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