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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广东学习网

潮人社〔2017〕106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我市高(中小学)、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10月31日,县区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二)评审时间

1、除个别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1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

2、潮州市轻工专业第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时间和批次由评委会自主确定。


(三)行政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能力等要求,按照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潮办发〔2013〕9号)规定执行,过渡期为五年(至2018年12月底)。


二、申报评审条件

1.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 发〔2008〕185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 号)。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 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2.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申报时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zyjsrc)同时提交电子材料。

 

3.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曰,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加强职称政策的宣讲和培训,特别是要做好对非公企业人员的政策辅导和服务工作,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积极性。

 

6.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四、有关政策

1.中直驻潮单位或省驻潮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4.我市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5.对个别专业的职称市内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6.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7.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规定收取。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曰常工作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 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和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 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各地区产业发展情况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积极向市申请设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

 

(二)评委库管理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 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和《广东省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 发〔2002〕236号)等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于评审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评审材料送核准发证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杈、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6〕44号文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通过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曰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0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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