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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来源:广东学习网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7〕25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海区事务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5号)、《江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人社发〔2016〕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

申报评审范围: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教科所(院)、教育技术装备或电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并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除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求执行。


申报评审条件:申报评审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提供2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提供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其他学历的需提供3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则上为2014年至2017年8月31日前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申报中小学二、三级教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提供不作刚性要求。

(三)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我市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对职称计算机能力应用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四)申报人需已取得与申报学段教师职称相符的《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评审职称名称要与申报时任教岗位(包括学段、学科)相符。转换学段、学科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任教经历(资历)、取得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二、核定岗位,报送竞聘推荐方案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可用于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的空岗位数,做好本年度的岗位使用计划,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岗位使用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


(二)学校制订《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考核推荐办法、说课讲课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等。《方案》须在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各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江门市市直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方案》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均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可适当向前者倾斜。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高职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则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老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


(四)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人员与申报同级别评审的人员一起参与岗位竞聘,竞岗成功后,则按初次认定的流程办理职称认定而不需要参加评审。符合办理初次认定二、三级教师的人员不需要竞岗,经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援川以及参加省、市支教的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六)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学校(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同意推荐人数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对确定的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七)岗位由市(区)教育局统筹使用的,竞聘方案由该市(区)教育局制订,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评聘工作流程

全市统一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单位)制订的《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取得相应岗位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职称的人员,各校按《方案》组织开展竞聘,拟申报职称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


(二)学校(单位)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按非专任教师计算)占一半以上。同时,严格执行委员回避制度,参加当年度竞岗推荐的教师不能成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学校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聘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意见。


(三)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1、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附件7)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原则上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教师采用说课加讲课的考核办法,教研室、教科所(院)、教育技术装备或电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申报人员采用说课加评课的考核办法。

2、申请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或“说课评课”考核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方式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根据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局统一发函确认;采取“说课评课”方式考核的,“说课”考核可委托学校组织,“评课”考核应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未纳入委托范围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市直学校的考核工作按“说课讲课”方式由各学校组织。

“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3、申请评审二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均由学校组织实施。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对推荐申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1、学科组设置。评审学科组的设置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级评委会综合考虑学段、主辅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确定学科组设置后需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2、面试答辩。在学科组评审时必须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全面实施面试答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申报人员任教学段、学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组建相应的若干个面试答辩小组,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会议面试答辩工作操作指引》开展面试答辩工作。面试答辩具体安排由评委会另文通知。

3、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面试答辩结果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五)评后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期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相应报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人社部门应行文予以公布,公布的结果可作为学校聘用依据并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七)学校聘用。学校(单位)根据各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的核准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

岗位由市(区)教育局统筹使用并制订竞聘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有关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2(相关表格请在“江门市基础教育信息网”、“江门市专业技术人员之窗”网站下载)。

2、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社保凭证原件。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3、学历(学位)材料。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申报材料部门验印后退回原件)。

4、转系列申报。执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证提交复印件。由推荐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

6、课题 、论文发表。根据粤人社规【2016】5号精神,农村教师评聘职称时课题及论文发表不作刚性要求。


(二)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咨询电话及受理时间

1、岗位核定及使用计划:6月份完成。

2、学校竞聘及说课评课考核工作:学期结束前完成。

3、申报材料报送:

(1)中级、初级:各市(区)属学校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区)教育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由各市(区)自定;江门市直属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受理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

(2)高级:各市(区)属学校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区)教育局汇总整理后统一报送到江门市教育局,截止时间为 2017年9月26日,逾期不予办理。江门市直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五、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720元;申请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

注: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需要面试答辩,但由于没有文件依据,所以不得收取答辩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师职称评审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区)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在本校空缺的教师岗位数以内。

江门市教育局组建中小学教师考核推荐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各市(区)教育局组建中、初级教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区)申报评审中级和初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

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严格评审范围、程序和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并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及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全市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学校(单位)、教育局、人社局按职能分工务必将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表格做好整理、存档工作,以便省人社厅、教育厅进行检查。

 

附件:

1、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岗位使用情况表

2、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学历、资历条件一览表

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5、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A3表)

6、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著作)鉴定表

7、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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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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