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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来源:广东学习网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蕉岭县委组织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认定)时间

(一)申报认定和受理时间。市直申报认定中、初级职称受理材料时间为8月7日~23日。申请认定职称须符合“三个一致”要求,即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和认定专业相一致或相近。提交认定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报送:①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②单位考核认定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对象、投票评议结果等③公示情况表④业绩佐证材料⑤申报认定中级的,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认定申报人须先在职称管理系统完成“考核认定申请流程的各项步骤并经单位审核,人社部门确认接收到申报人数据后才予接收其纸质材料。

(二)申报评审和受理时间。

报送省评审高、中级职称材料审核时间以省评委会评审通知要求为准;尚未启动改革系列专业报送市属评委会评审职称材料的审核时间为8月26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地确定,但原则上不能超过10月份。

(三)评审完成时间。全市各级评委员会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于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报告和评审结果备案。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职称相关事项由市教育局发文另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申报途径和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已在我市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职称。

(三)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四)我市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须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核准。

(五)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六)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按提示流程进行申报,提交电子材料。

尚未分配有账号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建立“人事单位用户账号”(已申领过的继续有效),待人社部门设置好相关账户后,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在网上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6]216号)的要求进行。

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填写和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表格。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资格条件。

①对于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我省制定出台了对应改革实施方案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和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快递工程、测控仪器工程、通信工程等部分专业,按照省出台的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执行。

②对于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我省尚在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的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和经济人员系列,以及工程技术人才系列剩余20多个专业,2019年度的评审时间向后顺延,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对于国家尚未启动改革、且指导意见出台暂没有明确时间表的系列,2019年度的评审工作仍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将按国家要求部署。

对于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按照经人社部门备案的方案执行,评审范围涉及国家已改革6个系列的,如果标准条件中基本要求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的要求重新完善标准后报备。

⑤对于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按我省即将出台新的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有关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通知,将及时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栏公布。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3.继续教育条件。只需提供2019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因特殊情况,提交职称评审材料时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书的,须于10月31日前补交到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

4.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有发表论文要求的申报人,其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原件,提交的论文刊物应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http://www.gapp.gov.cn/)和“ISSN中国国家中心”(http://www.nlc.cn/newissn/cxissn/)查询到经批准注册信息。论文、著作可在“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网站检索到,统一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监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无法通过检测又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5.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6.其它。为保证材料审核的快捷高效,提倡申报人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社保凭证必须加盖社保部门业务专用章和办理人员签名。2001年及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自愿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备核;2001年以前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必要时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

(二)有关政策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

2.实行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3.国家已出台改革方案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等系列,按国家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12月31日。其余系列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8月31日。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时效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4.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5.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由省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等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报范围和专业,以及评价标准、申报评价流程、具体评价办法、职称专业和技能类职业(工种)对应关系等,由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其2019年度职称评审通知中公布并组织实施。

6.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规定组织开展。人员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列入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2019年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集聚经济、工程、研究等三个职称系列,分别由这三个系列的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省人社厅和科技厅将选取2018年营业收入大于等于100亿元的6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先行开展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试点,探索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7.支持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以及乡镇交流挂职或扎根服务,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各评委会要充分考虑申报人相关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倾斜,有条件的评委会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必要时可适当降低评价条件。老区苏区的范围界定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

8.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

四、申报程序和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对所提交的材料负责。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职称政策和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给相关评委会工作部门审核接收。

2.申报人对参与的科研、工程项目等,要附上主要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写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所起的作用。

3.申报人所提交的奖励或成果证书,应有本人姓名;如系集体奖状的,由获奖单位出具申报人所起作用的证明(含工程图纸等),并加上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科研项目合作成果,要明确甲方、乙方的作用,由项目参与单位提供当时工作情况说明,以分清责任,明确角色和作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申报人伪造机关公文、印章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同步进行纸质和网上审核,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写明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审核环节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1.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人单位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也同步进行纸质和网上审核后将数据提交到相应的评委会。

2.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对申报人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出具同意推荐评审意见。

3.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在受理人社部门推荐评审的申报材料时应先确认接收到申报人电子数据并同步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数据比对,两者相符的才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将纸质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网上申报材料也不予通过。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管理

人社部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审规定》),并于今年9月1日在全国范围施行。在我省实施办法出台前,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是对于《评审规定》明确的事项,须严格按照《评审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对于《评审规定》有明确规定,但与我省此前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如评审通过的票数比例要求、出席评审专家人数要求等,按照《评审规定》执行。三是对于《评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和《关于我市高级、市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7〕60号)有关规定执行。评委会承担的相关评审工作执行《关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组织机构管理调整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9〕82号)。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评委库管理

评委会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市直评委会评委库请于8月3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专技科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1.评审前5日报送《评审方案》和评委会及学科组组成人员建议意见函,经审核同意后由人社局印发当年度评委会人员组成文件后方可进行评审。

2.评审前要组织评委学习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评审过程中要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严格评审标准。

3.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4.告知评审结果。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

5.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以及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网上公示(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含拟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的《通过人员名单公告代拟稿》)。

2.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评审相关文件。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汇总整理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情况,包括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填写《梅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于8月6日前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并于8月9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设置的非公人才职称申报点相关情况,填写《梅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于8月1日前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汇总备案,并于8月2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梅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梅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1

梅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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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梅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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