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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8      来源:广东学习网

 

肇人社函〔2016〕140号

 

 

 

关于做好2016年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肇庆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省驻肇有关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下称“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课时和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一)公需科目。2016年我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是“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标准化基础知识”2个专题,并将消防安全、法治社会、安全生产、平安创建暨综合治理、应急管理、预防腐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纳入培训内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为保证培训质量,我市公需科目培训工作委托市干部学校具体负责,并另行制定培训方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或者18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公布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的培训,以及根据本专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可参加经备案公布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或远程教育培训班完成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或者42学时。

(三)个人选修科目。由各用人单位或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或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没有组织实施面授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经备案公布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或远程教育培训班完成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或者12学时。

凡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新技术推广等培训活动,可视为完成年度专业科目或个人选修科目学习任务,计算相应学时。

三、继续教育记录申报审核与证书申领的有关要求

我市通过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jxjy/)进行学时申报审核认定工作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教证书》)。

(一)记录申报。我市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的有效学时成绩由负责培训的施教机构(单位)真实准确地录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继教系统”)。获得专利、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申报折算学时的,需上传证书扫描件或论文封面、目录和正文第一页的扫描件。参加经备案公布的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培训平台进行学习的学时记录数据由该平台自动传输至“继教系统”,不可手工录入有关数据。

(二)记录审核和证书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1、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个人选修科目学习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2、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个人选修科目学习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4.申请《继教证书》时须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年度审核名册表(肇庆市)》(见附件1),各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教证书》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教证书》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对于因特殊情况,参加非本市的省内施教机构培训的学员,需提供该施教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证明。

《继教证书》须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教证书》,凡违反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确保“十三五”开好头、起好步。要以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宣传力度,突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质量,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更好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严格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的规定,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顺利完成。

(三)认真执行培训班备案备查管理制度。各施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举办培训班,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开班备案表(见附件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属地施教机构开班备案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查。各施教机构办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班名册表(见附件3)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经费。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加强对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

(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和标准。各施教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清单和规定的科目标准收费,不得随意突破。各施教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联系科室:培训教育科(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合署)

联 系 人:杜芳菲 胡励锋

联系电话:2208768(传真)

邮    箱:zqpxjyk@163.com

地    址:肇庆市信安大道92区人力资源保障大楼515室

 

附件:1、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年度审核名册表(肇庆市).xls

      2、2016年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班备案表.doc

      3、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名册表.doc

      4、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息表.doc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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