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详情

用户登录X

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APP下载

小程序

关注我们

首页>政策法规>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来源:广东学习网

穗教发〔2017〕80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1日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适应广州经济及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培训质量等管理,构建完善的市、区、校三级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环节的相关主体。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广州区域内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在职教师。包括公办与民办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及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 与图书管理员;市、区两级教研机构,科研机构,电教机构,少年宫,教师培训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人员 (以下统一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再注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等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编排学号、统一 学时管理,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平台www.gzteacher.gov.cn”(以下简称“教师继教网”)上实名注册登记,保证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继续教育学籍档案与学时银行档案。与此同时,教师个人必须在“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www.gzpi.gov.cn/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人社系统”)上建立实名账户,以便顺利进行继续教育年度验证。

 

第五条    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登记


第六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两类。

公需科目以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公需课目录中的所列课程为准。

专业科目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必修”内容要求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布。专业科目要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与需求,建立分级分层分类分科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对教师专业学习的引导、支持、优化、提升,按需施训。

 

第七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42 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每学时为45分钟,一天不足6学时的, 按实际学时计算。

我市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接受远程培训,参与网络研修、校本培训等;

(二)参加市、区、校各级教育机构组织的教研活动;

(三)参加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四)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进行与中小学教学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六)担任培训课程培训者、网络研修工作坊或工作室主持、网络研修助理等工作;

(七)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专业活动;

(八)承担科研、教改课题、论文、参与培训课程资源建设、专著等成果的创作工作;

(九)其他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以“继续教育网”及“人社系统”中登记和存储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学时数据为依据,按照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进行审验。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工作在“人社系统” 进行,并以其验证结果为准。

 

第九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行“学时银行” 制度。中小学教师通过不同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研修获得相应学时,实现学时换、登记、存储和使用。教师按继续教育各年度学时验证要求,提取存储的继续教育学时用于学时验证。

(一)“继续教育网”的学时银行按以下方式和规则认定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并将汇总数据提交至“人社系统”:

1.远程培训: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公需课网上教育平台学习公需课,完成学习任务获得的培训学时由“人社系 统”自动记录。通过“继续教育网”学习公需课和专业课程超市自主选修网络课程,完成学习任务获得的培训学时由“继续教育网”自动记录。

 

2.网络研修:通过网络研修活动取研修积分换学时规则转换获得的学时(换原则详见附件),由“继续教育网”自动记录。在“继续教育网”提供及接入的“网络研修社区”参加研修活动 (区、校级通过自有研修平台开展网络研修),可获得相应的研修社区活动积分,根据个人需要按照换规则进行学时换。

区、校级通过自有研修平台开展网络研修须在“继续教育网”的“网络研修社区”进行立项申请,经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并将研修过程数据、结果及研修积分导入“继续教育网”,纳入“网络研修社区”进行积分管理。

 

3.专项培训:经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在“继续教育网”登记备案后,组织的专项培训(含校长专项培训等),参训学时由培训实施机构统一在“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由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开设的专业培训,完成学习任务获得的培训学时由培训基地录入“人社系统”。


4.校本培训:学校根据本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向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校本培训计划方案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在校本培训结束后,经学校考核并将学时登记在“继续教育网”上。

 

5.教研活动:参加市、区级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活动,每年最多登记10学时,由市、区教研部门统一在“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

 

6.担任市级网络课程的培训者、网络研修工作坊或工作室主持工作:按实际开展的学时数的双倍计算所获得培训学时;担任研修课程工作坊助理,按实际开展的学时数计算所获得培训学时; 由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将学时登记在“继续教育网”上。

 

(二)下列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由教师个人在“人社系统”进行申报及验证,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所在单位初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1.通过其他渠道参加公需课学习的,提交相关培训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2.参加各类国家级、省级培训,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并明确给予奖励的学时,提交学习情况证明。

3.担任市区两级面授培训的培训者,按实际开展的学时数的双倍计算所获得培训学时,由相关培训机构出具学时证明。

4.接受学历教育: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每年登记最高不超过72学时。提交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学习结果证明。

5.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间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提交会议、讲座、学术访问组织方出具的证明书。

6.承担课题、论文、参与培训课程资源建设、专著等成果的创作工作:当年取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成果的主创人(前三名)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28学时,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14学时,提交证明佐证材料。以上成果年度学时累计计算不超过28学时。

7.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进行与中小学教学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 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与学习。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工作按具体天数计算学时,由学校出具参加社会实践的学时证明,每年登记最高不超过72学时。

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当年获得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凭职业资格证申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数, 其中,初级可申报10学时,中级可申报20学时,高级可申报30学时,技师可申报40学时,高级技师可申报50学时。提交资格证书或佐证材料;

(2)行业培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由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培训,提交学习情况证明;

(3)其他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相关规定执行,提交相关佐证料。

 

第十条    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将由“人社系统”按年度总学时、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等完成情况进行自动验证、证书打印,并将验证结果返回“继续教育网”用于查询和使用。年度验证通过的,对专业课学时按最大可结转数量 (总学时数超过72学时且专业课学时超过42学时的部分)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公需课不予结转。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分为市、区、校三级管理。其中,由市教育评估与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面统筹、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区中小学教师和市教育局属中小学校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专项检查监督。

广州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包括课程的上线审核管理与网络研修项目的审定,并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登记,纳入课程超市选课目录,供教师自主选课。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全员面授培训工作,包括全员面授课程的立项审核与管理,并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登记,纳入课程超市选课目录,供教师自主选课。

 

第十二条    区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教育局属中小学校负责按照市的统一部署与规划,结合本地区(校)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开展本区(校)教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区级实施的专项培训及网络研修,由区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统一在“继续教育网”实施申报、登记。

校本培训由各学校组织实施,各区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适合各区实情的校本培训管理办法,对校本培训实施统筹管理。 校本培训的立项、实施结果统一在“继续教育网”申报备案后登记学时。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负责统筹规划本校教师队伍继续教育工作。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校本培训和督促本校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各类专家,分层级组建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

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相关职能机构组织下,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研究、 咨询、指导、教学、评价等服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在库专家培训与指导、考评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网”负责提供区级研修平台支持,确保各区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有效开展,实施“研训”一体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模式,形成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常态。

 

第四章    培训机构(基地)、工作室、实践基地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是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需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遴选认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遴选认定方式进行,通过项目竞争获得培训资格的机构,统一在“继续教育网”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申请设立广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与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经费和绩效管理制度。

(三)能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要求实践工作的项目,还要有能供中小学教师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合作机构由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组织招标遴选。

 

第十七条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室主持人由教育名家、名校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组成,被认定为以上几种称号的教师需要承担工作室的培训任务。

工作室主要职责是根据高端培训项目和骨干教师培养的需求,完成培训机构下达的培养培训任务。主持人根据培养目标, 制订工作室工作计划、工作制度,负责工作室年度总结和对学员考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学员的培训,提升学员的专业水平。每个培训周期(5年)结束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工作室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时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经评审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

实践基地承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和组织的校长与教师的实践任务,积极组织实践资源、做好实践教学管理,认真开展所负责的培训实践领域的学习考察、观摩参观、挂职锻炼、跟岗实践等实践工作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反馈实践情况。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实践基地将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数量作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员报名参加培训后,应当按照培训机构要求按时、足时参训。因故缺勤,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或缺勤超过请假时长的,均按旷课处理,缺勤(含请假时间)累计达该项目总学时七分之一以上者,将取消参训资格。

学员报名参加培训后,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参训,须在项目开班前完成学员更换手续:学员填写《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参训学员更换申请表》,由退训学员以及替换学员所在单位、区教育局审批后报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的奖励与处分机制。在培训期间表现良好,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对违法乱纪、违反培训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员,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要严格考勤管理,实行培训签到制度,制定考勤管理细则。对学员的考勤记录要做到准确,学员因故不能参训的, 要督促学员按时完成学员更换手续。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学员个人档案,注重收集学员学习成果材料。学员个人档案主要材料包括:(一)《学员登记表》、考勤情况;(二)结业论文、课题研究报告、相关作业;(三)综合考核成绩、结业鉴定;(四)奖惩等其它有关材料。

培训机构要保障学员的学时如实、及时登记。要严格按照考勤情况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登记实际完成学时,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于当年12月1日前向业务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申请。由于登记不及时而导致学员影响学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的,由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属中小学校要建立平台数据更新制度,确保平台教师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包括新教师入库、教师调动、教师退休、教师退出等增减的数据维护,尤其要加强民办学校及教师数据的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属中小学校要做好区(校)内教师参训的统筹管理,做好宏观计划,处理好工学矛盾,为完成培训的学员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搭建平台。

 

第六章    项目、课程与资源


第二十二条    大力构建“互联网+教育”的课程资源体系,发展多元终端共享的继续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支撑不同终端的学习与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建设要建立以政府主导、高校、社会机构积极参加、吸纳一线中小学教师专家参与、 社会培训机构资源共建共享的建设机制,注重培训过程中生成性资源的整合应用。

建立健全课程建设与验收的标准体系,指导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建设。鼓励社会机构、学校以及教师个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工作。实施择优推荐入库机制,促进一线教师的优秀教科研成果转化为继续教育资源。

 

第二十四条    面授课程、远程培训课程(包括网络课程和微课程)申报流程:

(一)课程建设者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面授课程)或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负责远程培训课程)申请,填写申报表(在“继续教育网”下载)。

(二)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或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收到申请三周内进行框架内容审核,组织中小学继续教育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三)立项评审通过后,由课程建设者完成后续课程的制作。

(四)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或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收到制作完成的课程三周内组织专家进行课程终审。

(五)终审通过后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或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统一纳入“继续教育网”课程资源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远程培训合作机构课程资源引进流程:

具有培训资质条件的合作机构向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提出申请;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安排专家实施课程遴选并根据专家意见, 对合作机构课程择优上线,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统一纳入“继续教育网”课程资源库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地对各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专家、辅导教师及主持人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把教师继续教育绩效评价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日常工作当中,各环节的绩效评价在“继续教育网”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培训项目、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由参训教师、参训教师所在单位、培训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等共同实施,统一在“继续教育网”平台实施绩效考核和实地检查。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确定培训机构承担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我市对各类培训项目与工作开展实施质量评价。

(一)培训课程的质量评价。市级面授和远程培训课程分别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和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根据“继续教育网”培训课程满意度调查数据保留或淘汰市级全员培训课程,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区级课程由区级教师培训机构每年根据满意度调查数据进行保留或淘汰。

校本培训课程由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建立校本培训课程质量评价机制。

 

(二)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入库的专家由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参与情况、完成情况实施质量评价,评价结果记入“继续教育网”专家库管理系统,作为专家库调整的依据。

 

(三)辅导教师和研修工作坊主持人由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 根据“继续教育网”平台考核数据实施质量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担任辅导工作以及研修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室主持人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室建设、 培训跟岗工作、科研工作、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评价。 由工作室主持人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自评,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进入下一规划周期工作室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整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要对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整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者,其培训费由任职单位全额报销;各区可参照市级的规定,制定本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费报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本办法实施配套细则,确保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科学、到位;各区应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确保将其纳入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要加强对民办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支持力度,从管理要求、经费保障等方面切实提高民办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省相关法规相冲突的各条款, 以国家、省相关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学时银行” 网络研修积分获取及学时兑换规则

 

为推动广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全面发展,构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银行,鼓励我市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以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校本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特制定“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学时银行一一网络研修积分获取及换规则”

一、基本积分

基本积分是中小学教师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网络研修中,实施的各类基本网络行为而产生的积分。基本积分规则如下:

(一)登陆次数,学员登录研修平台的次数,每登录1次获得1个基本积分,每天最高1基本积分;

(二)在研修活动中签到,登录网络研修社区并进行签到,每天可签到1次,获得1基本积分,每天最高1基本积分;

(三)参与回帖评论,回复、评论研修社区帖子。研修社区帖子包括日志、资源、话题等,回帖评论1次获得1个基本积分,每天最高5基本积分;

(四)共享资源,在研修社区共享研修资源,每共享一份研修资源,获得10个基本积分,重复共享内容不计算基本积分;

(五)发表日志、文章,在研修社区发表日志或文章,每发表一篇日志或文章,获得2个基本积分,重复共享内容不计算基本积分;

(六)发表研讨话题,在研修社区发起研讨话题,每发起一 次研讨话题,获得5个基本积分;

(七)创立研修工作坊,在研修社区创立研修工作坊,每创立一个研修工作坊,获得10个基本积分,每人每年不超过2个工作坊;

(八)创建研修活动,在工作坊内创建研修活动环节,每创建一个研修活动环节,获得2个基本积分。


二、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是中小学教师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实施的网络研修、校本研修、校本培训行为中,符合网络研修积分奖励规则获得奖励积分。奖励积分规则如下:

(一)优秀共享资源:共享资源获得20人及以上好评,且平均好评三星级及以上,即为优秀共享资源,资源发表人获得5个奖励积分;

(二)研讨话题参与度高:话题发表人发表的研讨话题有20 人及以上参与,发表人获得5个奖励积分;

(三)优秀日志、文章:发表人发表日志或文章有20人及以上评论,并获得评论人好评,发表人获得2个奖励积分;

(四)帖子置顶:发贴人发表的各类帖子,包括日志、资源、话题等置顶,每有一个帖子被置顶,发表人获得5个奖励积分;

(五)工作坊被关注数量:研修工作坊被其他教师关注的数量每100人,工作坊主获得10个奖励积分;

(六)研修工作坊活跃度:创立的研修工作坊的参与人数与研修活动开展情况10人以上参与,有实际研修活动,研修工作坊创立人可获得20个奖励积分;

(七)工作坊置顶:创立的研修工作坊被推优到研修社区首页,工作坊的创建者获得200个奖励积分,参与者每人获得50个奖励积分;

(八)研修活动参与度:其他教师参与所创建研修活动的情况10人以上参与,有成果材料产生,活动参与者可获得5个奖励积分;

(九)研修作业推优:研修作业被推为工作坊推荐为优秀研修作业,每被推优一次,研修作业作者获得20个奖励积分。


三、积分兑换规则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学时银行”积分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上规则记录、存储、累计积分,教师可在“个人中心”查询、 浏览所获得积分,以自愿为原则按照个人需要提取换当年度专业学时。

(一)换比例:100个积分可以换1个专业科目学时,只能换当年度学时。

(二)换额度:最小可换1学时,每年最高可换10学时。

(三)换时间:换学时当年的12月31日前换;

(四)有效时间:积分当年有效,即每年I2月31日前可进行换,每年1月1日0点积分清零。

(五)换方式:教师可进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个人中心”,自行申请积分换。

服务监督电话:020-83620991    技术支持与运营:广东中人世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粤ICP备10228807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