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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教育部:10月1日起青年教师晋升职称,至少担任一年辅导员

发布时间:2017-10-11      来源:广东学习网

国庆前一天,教育部公布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从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明确身份与岗位配备


此次《规定》修订出台,明确了高校专职辅导员的身份,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高等学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评聘更注重业绩和育人实效


新规对制定辅导员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实现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称“双线”晋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也纳入了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高等学校可以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


设置三级培训,每年16学时


各高校要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要建立国家、省级和高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考核与职务聘任、晋级挂钩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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