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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广东学习网

汕人社发〔2017〕77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 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初、中、高级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0日,申报材料必须按规定逐级进行初审,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要作出具体要求和安排,并在9月2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和报送,未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市职称管理部门对全市高级、中级和市直初级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二)10月份起为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任务。

 

(三)鉴于全省各高级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定为8月 15至9月15日,我市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必须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组织、初审工作,各单位务必于9月5日前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2016年有关制度执行。

 

(五)其他各项改革工作将专门发文部署。

 

(六)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省直驻汕单位或外市驻汕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可从转评前取得同级别职称时间起算,有效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均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此前同级转评使用过的业绩成果等材料,仍可作为评审晋升的有效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的,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同级转评时,申报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单独作出转评声明,向评委会提交岗位转换的相关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多种形式),并将取得原同级职称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评审。有效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均自从事现工作岗位后起算。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参加各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4、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5、对个别专业的职称本市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6、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7、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 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8、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申报时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zyjsrc同时提交电子材料。


二、评审标准条件

1、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2、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未达到中专学历的一律不予评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 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 《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6、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组建和管理

1、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评委会评审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 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人发〔2005〕263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 号)等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五、受理申报要求

1、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 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群众的监督。经查实存在弄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4、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5、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 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6、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应试合格后方能申报评审。


7、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六、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七、评审收费

我市职称评审收费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即:高级580元,中级450元,初级280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认真地按本通知精神,全面部署和落实今年的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再另行通知。本通知解释权属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职称 资格 评审 通知

抄送:各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市社保局, 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直初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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