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穗财会〔2017〕36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粵财会〔2013〕50 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粵财会〔2013〕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称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釆取学分管理制度,2017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
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釆用远程教育和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方式。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 学分。
(一)远程教育培训
持证人员登录“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会计服务”-“继续教育”;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栏目输入“姓名、从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登陆;选择“面授培训教育、远程教育入口”-“进入远程教育”,选择“年度”-“远程教育机构”,根据远程教育平台网站要求完成学习、参加考试合格的完成学习(附件1)。
(二)单位组织培训:各区财政局、市属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可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 紧密结合行业需求和岗位实践,制定培训方案,自行组织管辖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完成学习。
四、学习内容
持证人员可在以下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相关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
(四)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财政部在2017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起。
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其他形式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得2017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2017年度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2017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2017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2017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2017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2017年度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 折算为24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2017年度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2017年度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九)2017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2017年度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一)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2017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十二)我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继续教育登记
(一)持证人员通过远程教育培训方式完成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登记记录在持证人员电子档案中。
(二)持证人员通过单位组织培训方式完成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由组织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登记记录在持证人员电子档案中。
(三)持证人员参加本通知第六点所列继续教育形式完成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登记,由持证人员登录“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会计服务”-“继续教育”;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栏目输入“姓名、从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登陆系统;选择“学分确认申请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我要申请”,根据个人 继续教育事项网上提交申请后,携相关资料(《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继续教育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已预约区财政局登记点办理登记(附件2、附件3)。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自行查询及打印相关信息,登录“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会计服务”-“继续教育”;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栏目输入“姓名、从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登陆系统;选择“继续教育情况查询”-“打印完成记录”。
八、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和远程教育机构应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力争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在举办培训前,应将继续教育培训方案送市财政局(会计处)报备,培训结束后,及时将继续教育完成信息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1.2017年度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远程教育)
2.2017年度广州市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点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操作指南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