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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9      来源:广东学习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穗人社函〔2016〕284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我市从2012年起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与年度验证并行的过渡政策,到今年已基本完成两项政策的过渡对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2017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年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课程学习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天或18学时)。

(二)公需科目课程要求

    公需科目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公需科目目录中的有效课程为准(2016年省、市有效公需科目见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公需课程的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面授学习,也可选择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平台参加学习。重复选学的公需科目仅按1门公需科目计算学时。

(三)专业科目课程要求

    专业科目原则上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专业课程(含面授学习和网络学习)。

    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下学习记录可登记为专业科目学时:

    1.当年度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主创人员可计算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14学时,以上成果本年度学时累计计算不超过28学时。

    2.当年度参加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学历教育,凭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学时。

    3.当年度参加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业资格培训等规范性培训,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参训学时证明据实计算为专业科目学时。

    4.当年度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其他以专业技术相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其他规范性培训课程等继续教育活动,凭有关证明材料,按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时间据实计算为专业科目学时。

    5.从基层选拔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进修学习,以及对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专项培训的,凭有关证明材料据实计算为专业科目学时。

 

二、年度验证要求

(一)年度验证

    1.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按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继续教育学时的年度验证。

    2.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为学时补申报时间,即对在相关年度已学习而未申报的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在此时段内可进行补申报;2月1日至2月底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时间,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该时段内审核完成后即为有效学时;3月1日开始,将由“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按年度学时要求进行自动验证(网址: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JX2.aspx,下称“系统”)。凡符合年度学时要求的,“系统”将自动验证通过。自动验证通过后,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系统”中生成和打印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证书。

    3.自动验证无法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补正后,在“系统”内按程序手动提交验证申请。

(二)2016年度学时验证安排

    因原周期验证政策(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为一个验证年度)与年度验证政策(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验证年度)衔接的需要,2016年度的学时验证作如下安排(具体操作可通过“系统”完成):

    1.专业技术人员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学习的课程及学时,可自主选择将其归入2016年度或2017年度。

    2.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时间,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该时段内审核完成后即为2016年度有效学时。

    3.2016年度的学时自动验证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8月1日。

(三)2012-2015年度学时不足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年度存在学时不足的,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进行学时补学、补登(按每门课程的科目类型和学时进行整体补登,不得拆分或结转)。补学或补登的学时仅用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进行周期验证使用,后续的验证结果不作为2012-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完成当年度学习任务的依据。


三、学时认定流程

(一)公需课学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1.专业技术人员登陆我局认可的公需课网上教育平台并按要求完成学习的,按所选课程标注的学时自动记入“系统”;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面授学习的,由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在“系统”内进行备案;

    3.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其他渠道参加公需课学习的,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系统”内提交学习证明(扫描上传证明原件),由所在法人单位初验,直接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记入“系统”。

(二)专业课学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时限、周期等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课网上学习或面授学习的,凭有效学时证明认可为专业课学时;

    2.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可根据需要制定年度办学计划,在“系统”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计划完成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培训后,其专业课学时自动记入“系统”。年度办学计划外的专业课培训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专业课学时可记入“系统”。

    3.其他需经确认的专业课学时认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扫描上传证明原件),所在法人单位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动记入“系统”。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报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年度验证;无法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本市继续教育直接申报点(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四)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均以“系统”中登记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记录为据。


四、卫生与教育行业特别规定

    卫生、教育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要求按全市统一要求进行;参加专业科目的学习要求按市级卫生、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具体事项以市级卫生、教育部门分别与我局的联合发文为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6日

(业务问题咨询: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联系电话:83557183;

  信息技术问题支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83126088;

  政策问题咨询:广州市人社局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联系电话:83126002、83126040)


附件

2016年省、市有效公需科目

一、2016年广东省公需科目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栺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62号)的规定,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有《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标准化基础知识》2个专题。

(二)学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可的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13个远程教育平台进行学习(学习平台的具体清单可参见省人社厅有关网页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szjg/201605/57750.html)

(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上述学习平台完成2016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后,可将学时记录(学习证明)扫描上传至本市“系统”,经人社部门认可后在“系统”中登记为公需科目学时。


二、广州市有效公需科目

(一)目前有效的广州市公需科目共有5门,分别是《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推进广州市新型城市化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法律法规读本》《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与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压力管理》。每门课程若重复学习仅按1门计算。

(二)学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经本市备案公布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行的公需课面授班学习,也可通过本市认可的网上学习平台进行公需课网上学习。

(三)施教机构按规定将公需科目学习情况在“系统”中进行备案并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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