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详情

用户登录X

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APP下载

小程序

关注我们

首页>通知公告>珠海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5      来源:广东学习网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及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为做好我市今年职称常规性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我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7日至9月15日,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高级资格评审(含委托评审):按相应高评委(被委托地或单位)要求进行,具体以高评委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2.中、初级资格评审: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20工作日内办理评审结果核准和发证业务。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另行通知,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统一安排。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中、初级不作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高级(含委托评审)按相应高评委(被委托地)要求执行。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

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珠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从2017年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二)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无需出具委托函。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五)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六)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七)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八)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


(九)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粤人发〔2004〕223号。


(十)科技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申报人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称“职称系统”)同时提交电子材料。评审相关表格在职称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下载,其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职称系统在线生成。(网址: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zyjsrc)。


(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持未经我市确认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报评审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珠海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1〕101号)规定,先办理确认手续。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委托系列评审,相应评委会对申报材料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审核与评审要求

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日常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通过职称系统,畅通“线上”与“线下”申报渠道,做好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在线审核、纸质材料核验报送和评前公示工作。重点审查:


1.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反映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完整性。是否完整提交了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是否完整填写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


4.时效性。提交的论文、学历(学位)证及职(执)业资格证等是否符合评审有效材料的截止日期要求。


还未在职称系统设置单位账户的企事业单位,请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部门及单位账户设置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72号)要求,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设置。


评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本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评审要求:


1.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2.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质量。在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和论文著作,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评审组认为对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审组以答辨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3.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须履行评委签名手续,作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4.告知评审结果。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等规定,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六、评委会管理

(一)评委会组建。评委会组建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委库管理。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


(三)评委会评审。评委会组建后,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四)评审结果确认。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后,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七、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执行,即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委托外地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二)缴费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报人凭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或到银行柜台缴费。


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八、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精心组织,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各评委会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督查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调纪律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了解有关职称政策,积极申报评审。


九、其他

(一)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改革、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贯通发展试点等改革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受理申报材料工作安排表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

4.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工作安排表.doc
附件2:申报高级职称送审材料目录单.doc
附件3:申报中级职称送审材料目录单.doc
附件4:申报初级职称送审材料目录单.doc

服务监督电话:020-83620991    技术支持与运营:广东中人世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粤ICP备10228807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