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的储存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2.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2.1 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2.2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破作业单位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最大储存量不大于《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7—2009)规定的储存库。

洞库:由山体表面向山体内水平掘进的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

覆土库: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储存库后侧长边紧贴山丘,顶部覆土,在前侧长边覆土至顶部,两侧山墙为储存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另一种是其顶部覆土至储存库两侧及背后,前墙设有储存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能够借助交通运输工具或自身运动装置实现移动搬迁,可以单体或组合形式,经过安置或组合即可重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设计与验收

设计资质: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由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

验收: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应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验收。


◇选址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选址应执行GB6722的规定。

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b) 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c) 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储存库区。

◇地面储存库

1.1级储存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1.4级和面积小于20m2的1.1级储存库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储存库应为单层建筑,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储存库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外层门应为防盗门,内层门应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卷闸门,不应设置门槛。

储存库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栏和金属网,视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栏和金属网。

储存库地面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以包装箱方式储存且不在储存库内开箱时,储存库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值班室宜为单层,可采用地面、覆土和洞室建筑方式。当采用地面建筑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墙四角设构造柱,构造柱与墙之间应拉结,朝向库房方向不应有窗户。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的结构应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消防

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电气:储存库内的电气照明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

防雷:地面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并按其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洞库、覆土库按GB50154执行。

防静电:进入雷管储存库操作的人员应穿符合GB21146、GB12014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

防射频:存放电雷管的地面储存库防止射频危害的距离执行GB50089的规定。

3.储存库安全管理

◇储存管理

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且符合表1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不同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允许同库存放,同库存放应遵守以下原则:

a)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b)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5000kg。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存放管理

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发放管理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

发放间宜单独设立,当与库房联建时,发放间应有密实墙与库房隔开。

工业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最多允许暂存计算药量50kg的产品。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装卸和出入库管理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车辆应符合GB6722的要求。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流向管理

应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记录要有台账,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应急救援

 

应在各储存库门口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附录A要求的警示标志牌。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技术防范(技防)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人力防范(人防)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实体防范(物防)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大型犬防范(犬防)

库区配备大型看护犬,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建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

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

a)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b)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技术防范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要求。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

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接口。

◇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要求;

b)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

c) 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应超过2h,紧急报警装置应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d) 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要求;

b)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s;

c) 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d)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

◇人力防范应符合国务院令第466号要求,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

b)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d)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e) 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实体防范基本要求

实体防范应符合GB 6722、GB 50089、GB 50154、GB17565要求。

储存库房的门应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库区应设置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围墙。

应设报警值班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设施实施统一控制;报警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报警值班室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应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h畅通。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的结构应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储存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

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管理措施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4.1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4.2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包含:

公安业务管理;

生产企业数据采集;

销售企业数据采集;

使用(储存)单位数据采集。

4.3 民爆物品的标志

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 编码方法

5.1 工业雷管编码采用13位字码,由生产企业代号、生产年份代号、生产月份代号、生产日代号、特征号及流水号组成。

5.1.1 生产企业代号:用“01~99”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5.1.2 生产年份代号:用“0~9”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位年份。

5.1.3 生产月份代号:用“01~12”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份。

5.1.4 生产日代号:用“01~31”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

5.1.5 特征号:用一位英文字母(大写英文字母B、小写英文字母c、o、s、u、v、w、x、z除外)表示,也可以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可以是编码机机台代号、雷管品种代号、雷管编码的分段号或并入盒号使用。

5.1.6 流水号: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应连续布置,不应分割,且便于阅读和用户发放登记管理。其中前三位表示盒号,当3位数字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将特征号位作为盒号使用;后二位表示盒内雷管顺序号。

5.2 补码

5.2.1 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补码时,宜补原雷管编码或用专用补号编码代替。

5.2.2 专用补号编码方法为:13位编码前8位含义不变,后5位流水号第1位用英文字母B表示,后4位为补码顺序号。

5.2.3 专用补号编码必须在10年内保证唯一性,并与原雷管编码一一对应,记入《工业雷管专用补号编码对应登记表》(参见附录E)。

《工业雷管专用补号编码对应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原编码雷管生产日期代号;专用补号编码雷管生产日期代号;原雷管编码特征号;盒号;盒内雷管顺序号;专用补号编码特征号;补码流水号;销毁记录;登记人及登记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6 标注要求

6.1 标注时,编码的排列可沿管壳圆周方向布置,也可沿管壳轴线方向布置。典型的排列方式示例如下:

a) 沿管壳圆周方向排列布置及含义为:


b) 沿管壳轴线方向排列布置及含义为:5720506191166

13位字码的含义依次为:‘57’为生产企业代号(××生产企业名称),‘2’为生产年份代号(2002年),‘05’为生产月份代号(5月),‘06’为生产日代号(6日),‘1’为特征号(第1号编码机),‘911’为盒号(第911盒),‘66’为盒内雷管顺序号(第911盒内第66发雷管)。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按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码或射频信号等方式标识物品管理信息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电子标签等。

以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管理信息的标识。

4.4 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包括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作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也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置治安保卫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点要害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从设施上防止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作为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

1、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2、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3、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4.5 治安保卫机构、人员的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