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分类

      

  

分类:

定义:分类就是按照事物的性质、特点、用途等作为区分的标准,将符合同一标准的事物聚类,不同的则分开的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

标准分类是人们认识标准和管理标准的一种方法。

标准的定义:

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注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标准分类:

按制定标准的宗旨、按制定标准主体和作用范围、按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按标准的约束力、按标准信息载体。

一、按制定标准的宗旨划分

公标准:

“公标准也就是公共标准。它是动用公共资源制定的标准,其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

私标准:

私标准是由非公共资源转化的标准,具有独占性质。其宗旨是为本组织的利益服务,如:提高本组织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益等。

区分“公标准”与“私标准”的5意义:

(1)按制标宗旨划分标准,是最本质的划分,它揭示的是各类标准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制标宗旨不同,制标目的、制标原则、制标方法、标准的内容、标准的作用,以及标准的运作方式等等都会有所不同。

(2)这种划分,突出了公标准的公开性、公正性、公益性和私标准的独占性、机密性、竞争性,有利于根据它们的这些本质特征,采取有区别的政策。从而有利于维护并强化公标准的公益性和私标准的竞争性。使两类标准各自按自己的使命创新发展。

(3)公标准代表的是公权利,私标准代表的是私权利。明确两类标准之间的区别,既可防止公私不分,以及私权利侵害公权利和公权利侵犯私权利的现象发生,又可根据两类标准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界定两类标准的关系,防止重复和互相代替,创建科学合理的分工架构,产生强势的互补效应。

(4)有利于从两类标准的不同宗旨和特点出发,深入探索两类标准的不同发展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协同关系。这不仅可以为如何制定好这两类标准寻求新的路径,而且可以为标准化学科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5)公标准是“显规则”,私标准是“隐规则” “显规则”造就共性和一致性,“隐规则”产生个性和灵活性。没有“显规则”全局必乱,“隐规则”也将失去作用;只有“显规则”而无“隐规则”,必定一潭死水,失去创新活力。理想的标准化状态是既有必要的统一性,又有充分的灵活性。怎么才能形成这种局面呢?“显规则”与“隐规则”的最佳匹配是理想的制度安排。怎样才能实现最佳匹配?这是标准化理论与政策研究的新课题。

公标准的特征:

(1)动用公共资源。凡使用纳税人的钱制定的标准,均属公标准。

(2)谋取最佳公共利益。这是公标准永远不可偏离的宗旨,任何形式的偏离都会损害公标准的公信力,损害政府的形象。

(3)法定性质。在我国,所有公标准都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由政府组织按特定程序制定,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4)程序公开。标准形成全过程均须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5)广泛参与。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是标准公正性和公平性的组织保证。从理论上讲,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参与权,只是参与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6)充分协调。以取得最佳公共利益(而不是哪一方的利益),并以保护消费者为目标,同时考虑增进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7)与安全、环保、健康等相关的标准应是公标准的重点。

公标准的运作方式:

为保证公标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在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 首先是采取组织措施,确保标准起草人员代表的全面性和人员构成的合理性;

- 从规章制度(如: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工作细则)上,规范民主协商程序,防止个别企业操纵控制;

- 在制定程序上设定公示环节,让所有相关方都享有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 最后是标准审查和批准环节的严格把关。

私标准的5特征:

(1)动用非公共资源。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本质是国家所有,但国家已通过立法,将国家所有的财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因此,它用以制定标准的资源,应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的经营性投入,而不是国家投资。

(2)为市场竞争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提高本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有时甚至要击败竞争对手取得市场的垄断地位。

(3)吸收专利诀窍。将企业的发明、创造、专利和技术诀窍纳入相关标准,这对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这样做才能真正使标准成为本组织的技术积累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独占性和不公开性。私标准是企业的技术机密,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或联合体)的独占资源,具有不可外泄和不可侵犯的性质。

(5)自主性。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私标准如何制定?制定成什么样?规定什么、不规定什么?用什么方式?采取什么形式等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都应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创造。一句话,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干预,以体现经济主体对标准的独立支配权。只有充分尊重企业的这个自主权,才有利于企业创造性地用标准来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

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联合体(各种企业联盟)的标准,以及各类事实上的标准均属私标准范畴。

私标准的运作方式:

首先,私标准的目的就跟公标准截然不同。私标准的目的同企业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一样的,即为了获取本组织的最大经济利益。我们不可能要求企业标准也像国家标准那样考虑“最佳公共利益”,同样也不能要求私标准也像公标准那样在各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

其次,私标准是隐规则,公标准是显规则。隐规则是内部规则,不仅其内容是不可外泄的,其形成过程也是不受任何干预的。我们不能要求企业也像制定国家标准那样,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和遵照统一的格式编写;更不能要求企业标准也像公标准那样公开制定、广泛传播。

总而言之,私标准就其本质来说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工具。企业制定标准,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它为市场竞争服务,这就是企业标准化的宗旨。

二、按制定标准主体和作用范围划分

1.国外的标准

国外的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和事实上的国际标准。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的定义。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注:收录在《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在上述正式的国际标准以外,一些国际组织、专业组织和跨国公司制定的标准在国际经济技术活动中客观上起着国际标准的作用。这些标准在形式上、名义上不是国际标准,但在事实上起着国际标准的作用。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的某些标准。

(2)区域标准

区域标准又称地区标准,是世界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国家的有关机构,为发展本地区经济,维护该地区国家的利益,协调各国标准,由区域标准化组织通过并公开发行的标准。

例如: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所制定的欧洲标准(EN);

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所制定的欧洲电信标准(ETS);

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所制定的亚洲地区标准(ASAC);

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所制定的非洲地区标准(ARS);

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所制定的泛美标准(PAS);

阿拉伯标准化与计量组织(ASMO)所制定的阿拉伯地区标准(ASMO)。

关于国外标准,我们常提到的是国外先进标准,如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ANSI、DIN、JIS、BS)、欧盟标准(EN)、知名协会和组织标准、联盟标准和先进企业的标准。

2.我国的标准

在新的国家标准化法发布实施之前,我国标准层级分为4级。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审批、编号、颁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一般为基础性、通用性较强的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实施,与国家标准相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是一种动态信息。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构成,如“GB”、“GB/T”、“GB/Z”。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公布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机构规定,不同行业的代号各不相同,如:纺织行业的代号为FZ、轻工行业为QB、医药行业为YY等。行业标准中同样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编号应在其标准代号之后加上“/T”,而强制性标准则不需要。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当地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而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如DB11/是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31/表示上海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若是加上“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关于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对象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事和物。

工农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例:DB44/1234—2004,广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1234号 2004年颁布 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广东省44等。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发布,在单位内部统一执行的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并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确保对市场适用标准的有效实施,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在企业内部所做的要求;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开拓的保障;

它不仅要体现企业活动的结果,还要体现企业活动过程中的所有要求;

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制定的,是企业重要的技术成果、成功的管理经验的体现;是企业知识财富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仅在本企业内使用,一般是不公开的;

它覆盖了企业内部活动的方方面面,其数量远远多于市场适用标准;

它也是企业适应市场人才流动的重要举措(确保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会因人才流动而流失;也保证了新进入的人员,因有相关标准而能很快的适应工作)。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加斜线、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用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具体办法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XXX”企业标准代号为:Q/XXX。

3.我国标准体制改革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三、按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划分

(一)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定义

按国家标准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中的定义,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技术标准的分类

技术标准一般可以分为技术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1)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的通用条款的标准。它以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某些共性(如概念、数系、通则等)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这类标准的使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而且常常是制定其他具体标准的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例如:

通用科学技术语言标准(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图样、信息编码和程序语言);

量和单位标准;

保证精度与互换性方面的标准(公差与配合、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与齿轮精度零件的结构要素);

实现产品系列化和保证配套关系方面的标准;(优先数与优先数系、标准长度、标准直径、标准锥度、额定电压、公称压力);

文件格式、分类与编号(标准的编写方法、分类与编号制度)。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产品标准是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验、使用维护和贸易洽谈的技术依据。它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品种规格、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3)工艺标准

工艺标准是指对产品的工艺方案、工艺过程、工序的操作方法和检验方法以及对工艺装备和监测设备所做的技术规定。

(4)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是指以通用的检验、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所制定的标准。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结果必要的准确一致性,对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活动中最佳的方法所做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某个具体产品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应包含于该产品标准中,不应单独制定方法标准。

(5)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

安全标准是指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劳保用品使用标准、危险品和毒品的使用标准等。在某些产品,为了保证产品安全,也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安全方面的标准。

卫生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它包括食品卫生、药物卫生、生活用水、企业卫生、环境卫生标准等。

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保护人身健康、社会物质财富、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有"三废”排放,噪音控制、粉尘排放等标准。

(二)管理标准

1.管理标准的定义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方面所做的规定。通过管理标准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相互关系,使管理机构更好地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展生产而制定和贯彻的标准。是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和手段。

2.管理标准的分类

管理标准常常分类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1)管理基础标准

管理基础标准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对象的共性因素所做的统一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管理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如管理标准化工作导则,管理名词术语、编号、代号,计划、组织机构,人事、财务、会计、统计的规定,管理信息系统、通用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标准。

(2)技术管理标准

技术管理标准是指为保证各项技术工作更有效地进行,建立正常的技术工作秩序,针对技术领域的某些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如图样、技术文件、标准资料情报档案的管理标准;为进行科研、设计、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技术活动而制定的有关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的标准等。技术管理标准处于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交界处,具有两类标准的共同属性,有时可将其归到技术标准类。

(3)经济管理标准

经济管理标准是指对生产、建设、投资的经济效果,对生产、分配、交换、流通、消费、积累等经济关系的调节和管理所制定的标准。如目标管理标准、决策方法与评价标准、可行性分析规程、优先顺序评定标准、投资决策管理标准、投资收益标准,资金、成本、价格、利润等方面标准,劳动、人事、工资奖励、津贴等方面的标准。

(4)行政管理标准

行政管理标准是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正确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标准。如管理组织设计、行政管理区划及编号、组织机构属性分类,交通信号标志、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分类、规律档案、行政机构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标准。

(5)生产经营管理标准

生产经营管理标准是指企业为了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制定的标准。如市场调查、经营决策与计划、产品的设计与生产、劳动组织与安全、卫生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 各个方面的管理标准。

(三)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指为了实现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部门工作和岗位工作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对工作范围、构成、程序、要求、效果和评价方法等所制定的标准。通常包括工作的范围和目的、工作的组织和构成、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工作的监督和质量要求、工作的效果与评价、相关工作的协作关系等。

工作标准的对象主要是人。工作标准的主要内容为:岗位目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业务分工与业务联系方式,职责与权限,质量要求与定额,对岗位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检查与考核办法。

举例:

技术标准——物(核心)

  产品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如“设计尺寸要求”。

管理标准——事

  如ISO 9001,“XXX公司科研奖励办法”。

工作标准——人/岗位/工作流程

  作业指导书、操作指南、“车间主任工作规范”。

  注意:ISO 9001 体系文件中既有管理标准(如程序文件),也有工作标准,如“XXX岗位职责”就属于工作标准。

四、按标准的约束力划分

按标准的约束性,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类。

1.强制性标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

此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是指标准应用方式的强制性,即利用国家法制强制实施。这种强制性不是标准固有的,而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一般主要包括:

①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③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④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⑤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⑥保护动植物生命如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⑦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推荐采用、自愿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也就是说,有关各方可以选择采用或不采用。但是对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则该标准对采用者来说则成为必须执行的标准了。这时即使是推荐性标准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T。

3.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给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时,为了对相关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用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我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为GB/Z。

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区别与联系:

4.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中,“技术法规”指强制性文件,“标准”仅指自愿性标准。“技术法规”体现国家对贸易的干预,“标准”则反映市场对贸易的要求。

(1)技术法规

WTO/TBT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或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标准

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5.欧盟的指令和标准

欧盟在建立和维持市场技术秩序方面采用了“新方法指令”和“协调标准”两种技术手段。

(1)新方法指令

欧盟对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的性质是技术法规,各成员国依法强制实施。

(2)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指"不同标准化机构各自针对同一标准化批准的具有下列特性的若干标准,按照这些标准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互换性,提供的试验结果或资料能够相互理解”。

欧洲“协调标准”与“新方法指令”相对应。欧洲“协调标准”的目录依据“新方法指令”的要求提出。“协调标准”围绕“新方法指令”展开,为达到“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规定具体技术细节,起到技术支持和保证的作用。标准中如有超出指令“基本要求”的条款,应将这些条款与基本条款区别开来;标准在内容上如果未能全部覆盖指令“基本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五、按标准信息载体划分

标准按信息载体可分为标准文件和标准样品。